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
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6月1日起施行 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(jiànshè)公共(gōnggòng)停车(tíngchē)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(wèntí)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(chéngqū)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(děng)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(lèi)项目(xiàngmù)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(huánjìng)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(tíshēng)群众生活品质(shēnghuópǐnzhì)。该(gāi)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(guīfànhuà)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的(de)诞生,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(huíyìng)。
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引领激励(jīlì)作用,充分利用(chōngfènlìyòng)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(gōnggòngshèshī)地下空间(kōngjiān)建立停车场,拓展(tuòzhǎn)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(yāoqiú)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(xīnjiàn)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(lìyòng)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(dàolù)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(dìxià)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停车(tíngchē)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(shèshī)的内容。新建(xīnjiàn)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(gōngzhòng)绿色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(chúle)从停车位的增量上(shàng)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(lǜsè)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(yǒuguān)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(de)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(yīduànjùlí)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等(děng)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(qúnzhòng)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(lìfǎ)工作的方向。在(zài)倡导绿色出行(chūxíng)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泊位(bówèi)
增设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(nántí),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(de)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(rúhé)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(lìfǎzhě)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(guǎnyòng)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(lù)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(diàoyán)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(děng)处实地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路内(lùnèi)停车(tíngchē)泊位应当(yīngdāng)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(zhōubiān)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(guīdìng)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(dànshì)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(yídìng)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(yīng)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(qíngkuàng)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(jiànlì)管理服务平台
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xiāngzhèn)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(zhǔguǎnbùmén)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管理规定行为的(de)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(tíngchē)场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(shíxiàn)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(zhìnénghuà)。
在(zài)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(gōngjiāo)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(huànchéng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(tiáolì)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作出(zuòchū)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(xiéyì)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(wǎnggéhuà)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(zìzhì)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哪些地方将发力建设(jiànshè)公共(gōnggòng)停车(tíngchē)场?新能源车主的停车需求如何满足?路内机动车泊位如何科学设置?合肥城市街头的这些停车问题(wèntí)有了新解法。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合肥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条例》(下称“条例”)。
为破解城区(chéngqū)停车供给不足、管理难度较大等(děng)问题,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为立法实施类(lèi)项目(xiàngmù),多次实地调研,广泛征求意见,反复研究论证,作出既有前瞻性又现实可行的安排,立良法解民忧,以“小切口”立法解决城市发展“大难题”。
条例对停车场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使用作出规定,旨在规范交通秩序、改善交通环境(huánjìng),助力城市高效能治理、提升(tíshēng)群众生活品质(shēnghuópǐnzhì)。该(gāi)条例已于3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,将于6月1日起施行,标志着合肥市停车场建设管理进入规范化(guīfànhuà)、法治化新阶段。
优化车位供给(gōngjǐ)体系
随着合肥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,停车矛盾日益凸显。条例的(de)诞生,源于对这一民生痛点的深切回应(huíyìng)。
解决停车难问题,增加城区停车位供给是首要破解方法。对此,条例对优化供给体系作出了全面规定,发挥规划建设、政策扶持的引领激励(jīlì)作用,充分利用(chōngfènlìyòng)闲置场地、公共设施(gōnggòngshèshī)地下空间(kōngjiān)建立停车场,拓展(tuòzhǎn)公共停车空间,形成供给充足、布局合理、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体系。
条例要求(yāoqiú),实施城市更新行动,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加强新建(xīnjiàn)停车场用地保障,利用(lìyòng)符合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、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、城市公共设施新建改建预留土地、城市路桥附属用地、边角空地等增建停车场。支持利用公园、绿地、广场、道路(dàolù)以及公交场站等公共设施地下(dìxià)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。
新能源(xīnnéngyuán)车主的停车(tíngchē)要求也得到了满足。条例规定,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划中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(shèshī)的内容。新建(xīnjiàn)、改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机动车停车位,同步配建规定比例的充电设施,或者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。
倡导公众(gōngzhòng)绿色出行
解决停车难问题,除了(chúle)从停车位的增量上(shàng)发力,还应当从出行用车的减量上推进,引导市民选择绿色(lǜsè)出行方式。对此,条例规定,有关(yǒuguān)部门应当加强宣传,倡导绿色出行,鼓励公众合理用车、减少出行停车需求。
随着合肥市轨道交通线网不断织密,越来越多的(de)市民选择乘坐地铁出行。从家前往地铁站的这一段距离(yīduànjùlí),往往需要通过骑车、开车等(děng)形式接驳换乘,因此找到一处方便实惠的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成为车主们的“小期待”。
群众(qúnzhòng)的需求就是人大立法(lìfǎ)工作的方向。在(zài)倡导绿色出行(chūxíng)的同时,条例对加强出行停车与公共交通有效衔接,形成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出行结构作出了制度安排。条例规定,在轨道交通外围站点、公路客运站以及公交枢纽应当规划建设换乘机动车公共停车场。
动态调整路内泊位(bówèi)
增设路内停车泊位,可缓解停车难题(nántí),但也给道路交通和交通承载能力带来压力。此外,在立法征求意见时,对于路内停车泊位,增设或撤除的(de)呼声也不相上下。如何(rúhé)平衡矛盾的两面,考验立法者(lìfǎzhě)的智慧。
立最管用(guǎnyòng)的法,汇聚民意“最大公约数”,市人大常委会就路(lù)内停车泊位建设管理问题开展专题调研(diàoyán),赴石台路、罍街公园停车场等(děng)处实地察看,并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交流,最终在条例中给出了解决方案。
条例规定,设置机动车(jīdòngchē)路内(lùnèi)停车(tíngchē)泊位应当(yīngdāng)严格控制总量,优先保障行人、非机动车、机动车通行。建立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,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,减少或者增加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、单位,周边(zhōubiān)道路具备停车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(guīdìng)提出申请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。
但是(dànshì),在城市快速路、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周边一定(yídìng)范围等路段和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同时,应(yīng)综合考量道路交通情况(qíngkuàng)变化等因素,及时撤除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。
建立(jiànlì)管理服务平台
公共(gōnggòng)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除了规划建设,还涉及管理等环节,部门职责交叉分散、权责界定不清晰、乡镇(xiāngzhèn)(街道)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,这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。
对此,条例明确了部门职责,建立了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市、县(市)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(zhǔguǎnbùmén)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,对违反公共停车场(tíngchēchǎng)管理规定行为的(de)投诉、举报及时处理。
在加强停车(tíngchē)场信息化建设上,条例规定,建立市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,制定停车场相关数据接入规范,实现(shíxiàn)停车场管理信息化、智能化(zhìnénghuà)。
在(zài)停车收费管理上,条例规定,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(bówèi)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,城市中心区外围公交(gōngjiāo)枢纽、轨道交通站点的换乘(huànchéng)机动车公共停车场,应当实行换乘优惠收费。
条例(tiáolì)对制定措施推动共享停车作出(zuòchū)明确规范。条例鼓励和支持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住宅小区的停车场,在具备保障安全、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,通过协议(xiéyì)实行错时共享停车。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(wǎnggéhuà)管理,指导开展停车自治(zìzhì)和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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