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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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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
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规则发布

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布(fābù) 云南省2025年高考考场(kǎochǎng)规则 一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(jiānkǎoyuán)等考试(kǎoshì)工作人员管理,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,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(dìdiǎn)的秩序,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 二、考生凭准考证和(hé)(hé)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,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。应主动接受监考员(jiānkǎoyuán)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。 考生(kǎoshēng)入场,除2B铅笔、黑色钢笔、黑色碳素笔、直尺、圆规、三角板、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(有(yǒu)特殊规定的除外),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(kǎochǎng)。身上装有特殊器械(如医疗器械等)的考生须(xū)有体检医院证明。 考试无关用品应存放在(zài)非考试物品摆放处。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(如手机及其他具有接收和传送功能的(de)设备等)、智能(zhìnéng)手表(手环)、智能眼镜、蓝牙耳机、计算器、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等电子设备,手表等各种计时工具,涂改液(túgǎiyè)、修正带等非考试文具物品进入考场。 考生(kǎoshēng)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、接收、存储信息功能的(de)设备带入考场,无论主观上是否(shìfǒu)故意,无论是否开机、是否使用,均认定为考试作弊,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,情节严重的停考1—3年。 三、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,将准考证(zhǔnkǎozhèng)(zhǔnkǎozhèng)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等放在桌子左(右)上角以便核验。准考证正、反(fǎn)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。 四、考生领到答题卡、试卷后,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、清楚地(dì)填(涂)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座位号等信息(xìnxī),按要求粘贴条形码。凡漏贴条形码、漏填(涂)、错填(涂)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,影响评卷(píngjuàn)结果的,责任由考生自负(zìfù)。 遇(yù)答题卡、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(zìjì)不清、漏印、重印或缺页(quēyè)等(děng)问题,可举手询问,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;开考后,再行报告、更换的,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;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。听力考试期间,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。 五、开考信号(xìnhào)发出后,考生方可开始答题。 六、开考15分钟(fēnzhōng)后,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(dāng)次科目考试。外语科目考试14:45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。 七、考生应当在与题号相对(xiāngduì)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,在试卷(shìjuàn)、草稿纸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以外(yǐwài)的作答一律无效。答题过程中只能(zhǐnéng)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。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,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。 八、考生在(zài)考场(kǎochǎng)内须保持安静,不得吸烟(xīyān),不得喧哗,不得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、打手势、做暗号,不得夹带、旁窥、抄袭或者(huòzhě)有意让他人抄袭,不得传抄答案或者交换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,不得传递文具、物品等,不得将试卷、答题卡或者草稿纸损毁或带出考场。考试结束后(hòu)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,将视为作弊,取消所有科目考试成绩。如身体出现异常(chūxiànyìcháng)情况,应立即报告监考员和考试工作人员。 九、全国统考科目(kēmù)交卷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,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不得提前交卷。提前交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,待监考员清点试卷、答题卡、草稿纸后(hòu),经同意方可离开(líkāi)。考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开考场(kǎochǎng)或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,视为(shìwèi)违纪,将取消本场考试成绩。 考生交卷后不得离开考点,须在考点规定区域休息,不能领取个人物品,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方能离开考点。考生交卷后不得再(zài)进场续考,不得在规定的(de)区域逗留、交谈(jiāotán)及使用通讯设备。 十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,考生应立即停笔并(bìng)停止答题,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、试卷、草稿纸后,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(kǎochǎng)。 十一、考生如存在不(bù)遵守(zūnshǒu)考场规则、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行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严肃处理,并(bìng)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。 十二(shíèr)、在本次考试中有组织作弊(zuòbì),买卖或提供作弊器材、试题及答案,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将触犯刑法(xíngfǎ),构成犯罪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(zuìgāorénmínjiǎncháyuàn)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等法律规定,移送司法机关(sīfǎjīguān)追究法律责任。 来源(láiyuán):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云(yún)南日报-云新闻编辑:蔡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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